(一)违反《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
五十条、
五十一条的;
(二)因不诚信行为,被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单方终止保险代理合同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其他金融或经济不诚信行为或记录。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指投诉记录是指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或者保险公司受理的有关单位或者有关当事人投诉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或者涉及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录。
投诉记录应包括投诉人名称或者姓名、保险营销员姓名、主要投诉事实、受理机构名称和受理时间、投诉处理结果和时间等。
第三章 诚信记录的申报、审核与登记
第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获得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表彰奖励的,由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审核登记。
保险监管机构做出的表彰奖励,由山西保监局负责通知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部门或其他行业组织表彰奖励的,所属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及时向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报送《保险营销员获得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表彰奖励备案表》(见附表1)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审核登记。
第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获得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的,由其所属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审核登记。
第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有第九条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和第十条第(一)款所列不良诚信行为的,由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直接予以登记。
保险监管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山西保监局及时通知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