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保监发〔2008〕64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根据《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山西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 系 人:李 莉
联系电话:0351-3345032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树立良好的保险行业形象,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具备保险代理从业资格,经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持有《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或《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统称《展业证》),在山西省辖区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个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依法在山西省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包括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以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和保险营销员的投诉记录。
第五条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受山西保监局委托负责对山西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进行管理,并负责对山西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进行审核,建立统一的山西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信息资料数据库,健全山西省保险营销员诚信档案。
山西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纳入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