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工作情况(包括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电厂认定数量、认定发电机组的装机容量等);
(二)获认定企业综合利用大宗资源情况及来源情况(包括资源品种、综合利用量、供应等);
(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的监管情况(包括年检、抽查及处罚等);
(四)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认定的企业(电厂),应当严格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统计报表,按期上报统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认定的企业,因综合利用资源原料来源等原因,不能达到认定所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应主动向所在设区市工信委报告,由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终止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凡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后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其减免税的必要条件,在未取得认定证书前一律不得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要严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格和优惠政策的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未及时申报终止认定证书的,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省工信委收回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对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主管税务部门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信委撤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格并抄告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不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做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