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五)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第七条 认定内容:
  (一)审定申报工业领域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或单位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或核准程序,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
  (二)审定申报工业领域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要求,以及综合利用资源来源的可靠性。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八条 工业领域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所在设区市工信委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初审,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集中审定的制度。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审定一次。
  第九条 申报工业领域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认定申报表》,发电单位还须填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新建企业还须提供项目建设核准批复、竣工验收报告;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线大气污染物排放现场检测报告、排污许可证、没有造成二次污染的情况证明;
  (四)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符合国家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废渣掺量检测报告等。
  (五)综合利用产品所利用废弃物的供货合同或原燃料来源、数量供应合同或证明;
  (六)企业财务核算与管理及纳税体制情况;
  (七)其他有关数据、材料和证明及需要说明的情况、问题。
  第十条  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或改造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核准批复文件,以及配备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情况;
  (二)电网经营管理部门同意立项文件和接入系统审批意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