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组组长:山西保监局副局长杨春山
领导组副组长: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张大运
山西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处长王建宏
领导组成员:各财产险省级分公司总经理
工作组组长:山西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处长王建宏
工作组副组长:省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徐培儒
实施工作组设在省保险行业协会产险工作联络委员会,成员由山西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省保险行业协会产险工作联络委员会、各财产险公司抽调人员组成。
(二)各公司应根据要求向总公司申请系统改造,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系统改造和人员培训工作。
(三)各公司应与所合作的代理机构修改或重新签订委托合作协议,协议内容要符合本方案要求。
(四)系统改造完成后,各公司向山西保监局和省保险行业协会上报本公司准备工作完成情况,并提出验收申请。山西保监局和省保险行业协会将对各公司系统改造和“见费出单”准备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系统改造、人员培训及代理协议等。
(五)验收合格的保险公司可试运行“见费出单” 模式,现行保费收入模式也可并用。2009年1月1日起,山西保险业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正式实施。未通过验收的公司,自正式实施之日起停止交强险和商业险新单业务,并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财产险公司要充分认识车险“见费出单”工作的意义,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分公司总经理负责,抓紧系统改造,完善业务流程,制定有效管理制度,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二)各公司要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和人员培训工作,督促代理机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本方案要求修改并重新签订委托合作协议。
(三)各公司应抓紧清理存量应收保费,制定具体可行的管理方案,明确清收时限和责任人。“见费出单”实施之日起,保险机构不应有新的车险应收保费产生。
附件2:
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系统改造验收标准
测试项目 | 测试点 | 测试结果 |
收费确认前 | 保单状态 | 未生成保单或保单是无效状态 |
保单状态(有效与否) | 系统不允许报案、打印和批改等操作(发票、保单都不能打印) |
交强险和商业车险能否生成有效保单 | 系统控制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不能生成有效保单 |
收费确认 | 系统是否设计不同的收费方式 | 符合《山西保险业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方案》 要求,保险公司将收费方式记录在数据库中 |
起保日期晚于收费确认日期 | 刷卡支付,系统限制不能缴费;支票支付,不能人工确认保费收费信息 |
核心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发出唯一指令 | 业务数据都由核心业务系统自动提供 |
刷卡能否实现自动收费确认 | 所有信息都由系统自动关联,刷卡缴费方式不能进行人工收费信息确认 |
POS机关联账号必须是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户 | 保费全部划入保险公司的收入户 |
保费收费确认信息返回 | 保费收费信息保存在核心业务系统 |
支票缴费方式保险期限不得早于支票到账日期 | 支票缴费方式保险期限不得早于支票到账日期 |
支票缴费方式,支票收讫收据应系统打印,且与业务代码关联 | 系统自动关联,并打印支票收讫收据 |
刷卡手续费要批量结算 | 保费是否全额入账 |
收费确认后 | 能否进行投保确认或生成有效保单 | 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可以生成有效保单 |
投保确认或生成有效保单后,收费确认操作不能撤销 | 不能进行撤销操作 |
收费确认时间、投保确认时间(生成有效保单时间)、保单打印时间的逻辑关系,精确到分 | 收费确认时间不晚于投保确认时间,投保确认时间不晚于保单打印时间 |
测试统计查询功能 | 可正常进行统计查询 |
注:涉及批改加费的保单,测试标准与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