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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系统收费确认并打印有效保单后,申请退保时,不能全额退还所交保费。保险公司应按短期险扣除相应保费后,退还投保人所交其余保费。
  (六)投保人申请批增保费时,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在获取批改保费收费确认信息后,批单方可生效。保险公司要将批改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核心业务系统生成有效批单时间、打印“有效”批单的时间打印在批单上。
  (七)保险公司应在系统中严格区分代理业务、直销业务和电销业务等,加强销售渠道管理。对不同业务渠道应可分别按照不同保费结算方式统计查询。
  (八)保险公司系统应将缴费方式和保费收费信息对应起来,人工保费收费信息确认仅限于票据付费方式,其他方式不能使用。采取票据结算方式的,系统应对票据收取时间、银行到账通知时间和起保时间自动校验和控制。
  (九)保险公司系统应增加相关统计查询功能,保证能够实时查询保单对应保费的收费确认时间、系统生成有效保单时间及保单打印时间等信息。
  (十)保险公司应委托合法的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商业车险和代收代缴车船税,并按监管要求与中介机构签定代理协议。
  (十一)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远程出单点(代理机构)的用户权限和网络接入管理,通过锁定电话号码、硬件特征码、专用接入设备等手段杜绝非法接入,确保各远程出单点均为保险公司合法授权单位。对于停止合作的代理机构,保险公司应及时注销其用户权限并收回有关设备及保单。
  (十二)投保人或代理机构在结算保费时,需将保费缴纳到保险公司指定账户,该指定账户是指保险公司的收入户。保险机构应加强对保费收入、费用、赔款账户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中介机构提供保费周转金,也不允许以收取代理机构预收保费(或保证金)的方式,人工确认保费收费信息。
  (十三)保险机构应加强对人工收费确认操作财务人员的权限管理,指定专人进行人工收费确认操作。人工收费确认权限原则上应收至三级机构(含)以上。对机构层级较多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授权、委托等形式由四级机构进行人工收费确认。
  (十四)定额保单业务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并将保费全额实收入账。

  二、具体工作安排
  (一)成立山西保险行业机动车险“见费出单”实施领导组和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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