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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3、支票支付: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支票支付保费的,保险公司可正常进行投保操作。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应对以转账支票缴纳保费的保单的保险起期进行限制,即保险起期不得早于保费收费确认时间。保险公司收到支票,应向投保人出具转帐支票收讫收据,收据应包括支票金额、支票号、收票日期、保单生效日期、对应业务号等内容,并加盖财务章。票据收讫收据应在系统内打印,并与业务代码相关联。支票到达保险公司指定账户,保险公司指定专人依据银行保费到账(到保险公司指定账户)书面通知(不得以客户进账回单为依据)在财务系统手工确认后,交强险、商业车险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采取以网银、汇票等方式支付保费的,也应符合以上要求,即必须确认保费收费信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二)在保费收费信息确认之前,核心业务系统可先生成保单,但保单必须是“无效”状态,在保单收费信息确认后,核心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有效保单。
  1、关键时间点定义与逻辑关系
  (1)保费收费确认时间。 刷卡和现金支付方式的保费确认时间以核心业务或财务系统获取银联(或银行)的缴费成功信息为准。支票等票据支付方式的保费确认时间以保险公司指定专人在财务系统做人工到账确认为准。
  (2)已核“无效”保单生成时间。核保通过但未作保费收费确认的时间(系统应自动校验并控制不允许进行打印、批改、接报案等操作,且必须早于保费确认时间)。
  (3)“有效”保单生成时间。核保通过且已作保费收费确认的时间(必须不早于保费确认时间)。
  (4)保单打印时间。核心业务系统打印“有效”保单的时间(必须不早于保费收费确认时间和“有效”保单生成时间)。
  2、保费收费确认时间
  保费收费确认时间应早于保单起保时间。保险公司应将已核“无效”保单生成时间、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有效”保单生成时间、单证打印时间准确到分。上述时间可根据保单印刷号及保单号实时查询且符合由小到大逻辑关系。
  (三)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若自投保操作起10个自然日内,仍未作收费确认的,系统应自动注销该投保信息。
  (四)保险公司系统的收费确认操作在投保确认或打印保单后,不能撤销。保险机构在收费确认前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并打印交费通知书(标注保单相关信息,并注明该通知书非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凭据),交费通知书须由投保人签章确认。保险公司应将收费确认时间、核心业务系统生成有效保单时间、打印“有效”保单的时间打印在保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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