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保监发〔2008〕60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结构、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监管,山西保监局决定在山西省辖内实施机动车辆“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现将《山西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西省保险行业机构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附件2: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系统改造验收标准
附件3:山西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项目进度安排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山西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辆保险的管理,维护市场交易公平性,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中国保监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见费出单”定义及具体标准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并打印正式保单(实施范围包括批改加保车辆)。其核心在于保单的生成以保费的全额流入为前提,由系统而非人工确认并控制。
(一)投保人或代理机构不同保费缴费方式具体操作标准:
1、刷卡支付: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刷卡方式支付保费时将保费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仅指保险机构保费收入户,下同),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以投保时系统生成的唯一业务代码向银联公司(或银行)发送待收费信息,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商业车险和交强险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2、现金支付: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以现金方式支付保费时,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应在收取现金保费后,通过代刷卡将等额保费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