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社保〔2008〕33号)
各社会保障分局、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8〕51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参保缴费
(一)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的医保费按原渠道统一按月征缴,其中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参保人办理停保的,已缴医保费不予退还。
(二)按规定随职工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的子女,医保费个人负担部分由职工缴纳,并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参保人门诊就医点确定
(一)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社保部门”)按属地原则指定一家社会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村(居)委会辖区内参保人的门诊就医点(以下简称“指定门诊就医点”);属地无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定相邻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临时的指定门诊就医点。
本市户籍参保人居住地与指定门诊就医点所在地不在同一村(居)委会的,经居住地村(居)委会同意,其门诊就医点可变更为居住地的指定门诊就医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接收。参保人凭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接收证明、身份证及户口簿等有关资料到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社保部门核准备案。
(二)属以下情况的,可按以上第(一)点规定变更参保人门诊就医点,变更次月起生效,其余情况参保人指定门 诊就医点不予变更:
1.用人单位迁移;
2.参保人转换工作单位;
3.本市户籍参保人户籍迁移或居住地变更;
4.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从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后第三个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医保待遇”)。
(二)参保人住院及特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根据连续参保时间确定,具体按照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年度内变更参保形式的,住院及特定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限额标准按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当时参保形式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