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丧葬用品市场的管理,对非法制作、出售棺木等土葬、封建迷信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有力打击,禁止在城区内出售、租赁冰棺,查处非法殡仪服务组织。
(五)卫生部门负责对各医院、卫生院的管理,住院人员死亡后,医疗单位要在二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对无主遗体按规定办理好遗体交接手续;社区居(村)委会基层组织应切实落实死亡报告和举报制度,在家中死亡人员六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
(六)国土、林业等部门负责丧葬用地的管理,对不按规定、未经审批在公墓区以外建坟的,国土、林业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七)宣传部门负责积极倡导殡葬文明新风尚,及时报道殡改动态,曝光典型事例,使殡葬陋习对社会的危害和政府对殡葬管理的政策家喻户晓。
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居民(村民)住宅区。
(二)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
第六条 城镇居民的骨灰或遗体应当安葬在本区域的公墓内,农村村民的骨灰或遗体应当安葬在本村的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内,鼓励安葬在公墓区内。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管理,不得收取盈利性费用,不得安葬本村村民以外人员的骨灰或遗体,禁止乱埋乱葬。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安葬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责任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一)火葬区域内的人员死亡后实行土葬的。
(二)将骨灰装棺土葬的。
(三)城区居民死亡后在公墓以外建造坟墓的。
(四)在已建立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以外地方建造坟墓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由相关责任部门依法处理:
(一)在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停放遗体、搭建灵棚的。
(二)在城镇街道游丧、沿途燃放鞭炮、抛撒纸花、纸钱,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