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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五)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六)土地被征用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后,负责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参保人员信息资料以及增减变化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缴费规定的,发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并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资料,为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缴费标准、待遇享受及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原则上按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

  (一)若村(社)集体获取部分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县(区)政府承担30%,资金从征地总费用中列支;村(社)集体负担50%,资金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个人负担20%,资金从其所获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缴纳。

  (二)若征地补偿费由失地农民全额获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政府和个人筹集。县(区)政府承担30%,资金从征地总费用中列支;个人负担70%,资金从其所获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缴纳。市上单独征用土地,政府承担部分(30%)根据实际参保人数由市财政从土地出让收费中支付。

  第十四条 基金缴纳及账户管理

  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核定标准负责代扣代缴,按政府、集体、个人应承担的数额及时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社保经办机构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缴费标准及待遇计发

  (一)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以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准,按每年 %的比例,确定当年缴费标准。

  (二)缴费办法:被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必须一次性缴清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不包括达到待遇享受年龄参保的人员),可实行分期缴费的办法缴纳,但最长不超过3年,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分期缴费协议,且首次缴费不少于应缴费总额的40%,分期缴费期间的利息,应予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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