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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8〕166号)


武都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全市城镇化建设进程,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制定了《陇南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在武都区东江镇认真开展好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由武都区政府牵头负责,依据《试行办法》尽快制定出台《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步骤、时限、相关部门责任和具体工作要求,并抓好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指导工作,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试点工作务必于2009年3月底前完成。届时,市上将派出工作组予以验收。试点工作结束后,武都区、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对《试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在全市组织实施。

  武都区政府务必于2008年12月20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陇南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行办法
(在武都区东江镇试点专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落实工业强市战略,保障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三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从加快工业经济快速发展和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的需要出发,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为重点,建立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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