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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工作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工作通知
(湘环发[2008]63号)


各市州环保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切实提高信息报送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范围
  (一)较大(Ⅲ级)(含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和涉及饮用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不论事件等级)的信息。
  (二)特殊情况下,如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成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原则上不受分级报送规定限制。
  (三)各地环保部门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信息(主要指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动态信息、应急预案演练信息、应急管理宣教信息等)。
  (四)其他按要求应当报送的信息。
  二、信息报送工作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立即按要求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二)各地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向省环保局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其中初报内容必须简明、准确,具体包括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采取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见附件);续报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及时报送,直至处理完毕;终报应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尽快将处置工作总结报送省环保局。
  (三)各地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或者专项演习演练,要事先将演练活动方案报送省环保局;在演练结束后,也要及时将演练情况书面上报。
  (四)我局将加强对各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考核与管理,对迟报、漏报、瞒报和报送信息要素不全、质量不高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因信息失误而导致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联系人:省环保局环境监察总队  周其伟
  电 话:0731-5494578(兼传真)

  附件: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初报)(略)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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