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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和排污费征收报告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和排污费征收报告工作的通知
(湘环发[2008]69号)


各市、州环保局:
  根据我省排污申报与核定、排污费征收报告工作的开展情况,按《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和《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以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为依据,按照“全面申报、准确核定、足额征收”的原则,分门别类、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全面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排污申报的动态管理体系,促进排污费全面、足额、规范征收。要将排污申报与核定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来抓,明确领导责任,落实工作经费,环境监察机构等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组织专门力量负责排污申报与核定,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排污费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97号)、《关于使用< 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通知》(环办[2004]8号)文件要求,为全面了解我省排污费收缴情况,规范排污费征收程序,完善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管理体系,决定从2008年起,全面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排污申报与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全省排污申报与核定和排污费征收报告工作全部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报送相关数据和报表。请各市州务必高度重视,尽早安排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根据《关于报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环监发[2005]11号)规定,结合我省申报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我省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考核评比办法。从2008年起,我省每年的申报工作都严格按此办法进行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下或缺报相关报表的不得参加评先,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湖南省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汇审计分办法(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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