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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农业担保贷款管理

  需开展农业担保贷款的区县,应由各区县建立相关机构,与市农业担保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单笔贷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县政府审查同意后,推荐给市农业担保公司,经完善相关程序后,提供相应的担保贷款。市对区县项目的担保贷款发生的风险净损失,由市农业担保公司承担50%,区项目部分由市财政承担10%,区财政承担40%,县项目部分,由县财政承担50%。单笔贷款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区县政府自主确定担保对象及担保金额,推荐给市农业担保公司后,由市农业担保公司向相关银行提供担保,所担保项目发生的风险净损失,市农业担保公司承担20%,各区县财政承担80%。

  三、农业担保公司的担保范围及条件

  (一)农业担保范围

  1. 扶持性农业担保范围

  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产品加工、贸易企业、新农村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及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项目。

  2. 一般性涉农贷款项目

  市农业担保公司在保证扶持性农业担保项目贷款需求的前提下,根据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可自主确定一般涉农项目及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项目的担保贷款,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所发生的担保风险净损失,由担保公司负责全部代偿责任。

  (二)农业担保项目须符合的条件

  1. 符合政府发展农村经济的产业规划和扶持方向。对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民增收具有较大的带动性。

  2. 依法登记,依法经营,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3. 项目市场前景较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4. 无不良信用记录,有一定的可抵押财产。

  四、担保费用的收取

  对扶持性农业担保项目,市农业担保公司按不超过贷款利息15%的标准收取担保费;对担保公司自主确定的涉农及其他担保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担保费的收取标准。

  五、农业担保贷款项目的办理程序

  (一)各区县100万元以下的农业担保贷款项目,由各区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各区县政府确定后,推荐给市农业担保公司,市农业担保公司审查同意后,向相关银行提供农业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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