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此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由各级政府负责,从2008年10月下旬开始,至11月底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10月16日-11月10日,各市、县(区)政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出安排部署,并负责组织本辖区各行业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按照《全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08]61号)中明确的自治区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牵头职责,自治区安监、煤监、经委、公安、建设、交通、农牧、水利、教育、旅游、卫生、铁路、民航、质监以及国土、煤炭工业管理局、工商、供销社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牵头成立检查组,开展本行业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二)11月11日-11月30日,自治区安委办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各行业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主要督查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做好总结工作,迎接国务院安委会的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精心组织,落实工作方案,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各级安委会要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建立各级各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联合执法,提高效率。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非法违法合力。对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立即吊销其所有证照。对抗拒执法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三)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此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对象是所有行业领域,各地区既要全面部署、不留死角,又要突出重点,与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回头看”相结合,着重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近期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打击非法违法工作。
(四)完善思路,强化实效。一是“打非”行动要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维护正常的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二是“打非”行动要与加强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相结合,建立安全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通过政府公告等规范性文件等权威途径,公布重特大事故和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企业名单,输入政府相关监督管理网络系统,抄送安全监管、发展改革、银行、工商、税务、行业管理等机构,按照《
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在项目审批、信贷、证照发放、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审查等方面,予以必要的制裁。三是“打非”行动要与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相结合,要严厉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幕后“保护伞”,不仅要追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