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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各类隐患、危险源治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各类隐患、危险源治理工作的通知
(宁安办发〔2008〕6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纵深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巩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及时、有效根治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确保全区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区安全生产隐患、危险源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各类隐患、危险源的清理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9月24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消防、化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在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回头看”、切实抓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生产领域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清理工作。对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应分别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和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5]125号)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宁政办发[2008]6号)文件规定,组织专家逐项进行评估和分级,按照“一患一卡”、“一源一卡”要求,认真做好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清理、评估、分级和分类登记造册工作。
  二、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督促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所有企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已经查出的隐患,各地、各部门要责令和督促企业彻底根治。对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彻底的企业和拒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依法关停、取缔非法生产、无证无照、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一般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由市、县安监部门分别组织专家认定,经确认后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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