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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本制度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http://www. hlsafety.gov.cn)长期公布。
  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决定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安全生产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流程图。(略)

非煤矿矿山(含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储运)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含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处、监督管理一处、监督管理二处、监督管理三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局长办公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三)《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生产许可手续,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生产或者经营。
  对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验收时应提供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程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1.设计审查:
  (1)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在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安全设施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经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通过;
  (3)主要灾害防治措施符合规定;
  (4)安全设施设计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5)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竣工验收:
  (1)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在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
  (3)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
  (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1.设计审查:
  (1)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和法规;
  (2)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建设项目中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4)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安全论证的内容、初步设计中有安全专篇;
  (5)建设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竣工验收:
  (1)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安全专篇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
  (2)初步设计中安全专篇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
  (3)安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4)对安全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
  (5)对试运行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6)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
  (7)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等。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1.设计审查
  (1)取得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安全批准书;
  (2)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2.竣工验收:
  (1)取得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安全批准书;
  (2)取得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3)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完成项目的施工建设;
  (4)进行试生产;
  (5)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1.设计审查: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1份);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1份);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5份);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5份);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批书》(4份)。
  2.竣工验收:
  (1) 经审查合格的安全设施设计及重大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1份);
  (2)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1份);
  (3)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1份);
  (4)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1份);
  (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复印件(1份);
  (6)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5份);
  (7)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书(4份)。
  (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1.设计审查: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批表》一式三份;
  (3)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4)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5)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6)有关的图纸资料;
  (7)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及设计修改报告。
  2.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表》一式三份;
  (3)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报告;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
  (5)设计单位出具的最终设计资料;
  (6)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报告;
  (7)有关机构提供的监理报告和质量报告;
  (8)有关的图纸资料。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1.设施设计: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安全批准书)复印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2.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五、受理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安全监管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副处长审定。
  (二)竣工验收进行现场审查的,副处长报处长审核后,确定承办人B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审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A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副处长审核,副处长审核后,报处长、处务会集体讨论,提出许可意见,呈报分管副局长。
  (四)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由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属分管副局长直接审批的项目,由分管副局长直接签署意见。
  处长、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hlsafety.gov.cn/)长期公布。
  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非煤矿矿山(含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储运)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含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批流程图。(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治理专项补助资金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处室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局长办公会出席人员。
  二、 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经[2008]46号)第十四条规定:“省属单位(企业)项目承担单位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省农垦总局和森工总局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向省安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市(行署)属项目需经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县(市、区)属项目在联合上报省安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同时,需报市(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上报的申请补助项目进行汇总和初步筛选。筛选后的申请补助项目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项目计划。”第十六条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联合上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后,按照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当年专项资金项目及资金计划。”
  三、 审批条件和标准
  申请单位(企业)必须是我省境内注册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或其他有关单位(企业),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予以审批:
  (一)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 财务制度管理健全;
  (三) 经济社会效益良好;
  (四) 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企业申报隐患属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对重大隐患界定标准,即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六)当地政府认定,属挂牌督办重大隐患企业;
  (七)省政府安委会认定,属省政府备案督办重大隐患企业;
  (八)符合《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经[2008]46号)中补贴标准。
  由备案督办重大隐患治理企业上报治理项目资金预算计划,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资金计划评审通过后,按省政府下拨款总额数,以治理项目资金预算额同一比例给予补助。
  四、所需材料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 单位(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单位(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数等;
  (三)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受理
  承办人A、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以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以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以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B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报副主任同意后,报主任审核,主任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送局办公室核准,呈报分管副局长审查后,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决定审核项目并确定初步筛选后的补助项目,申请补助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后,由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项目计划。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监管局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联合上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后,按照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当年专项资金项目及资金计划。
  (二)需要征求相关业务处室意见的,由主管副局长或局办公室批转给相关处室会签。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的决定,且补助资金应在当年第三季度末前下发。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和补助资金项目相关申请资料及补助资金数额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 hlsafety.gov.cn)长期公布。
  拟批准项目资金补助数额将在该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批准结果长期公告。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补助资金批流程图。(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
(试行)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九年十二月



  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九、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十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十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十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十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十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十八、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十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二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二十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二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二十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二十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十五、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二十六、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二十七、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二十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按以下标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该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死亡10-13人的,处10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死亡14-17人的,处1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死亡18-21人的,处12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死亡22-25人的,处13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死亡26-29人的,处14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实施标准: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死亡10-13人的,处10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死亡14-17人的,处1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死亡18-21人的,处12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死亡22-25人的,处13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死亡26-29人的,处14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实施标准:发现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非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非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立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有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 5000元的罚款;
  (三)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1万元的罚款;
  (四)主要负责人和2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2万元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有2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三)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避实就虚、提供虚假情况的手段,不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单位故意隐瞒,不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只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1万元罚款;
  (三)有3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2万元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以下的罚款;
  (五)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投资额一亿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有3处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但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整改不力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3处以上6处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6处以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有3处以下应当设置而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有3处以上应当设置而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有3处以下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3处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3万元罚款;
  (四)有4处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4万元罚款;
  (五)有5处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未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两个周期内未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两个周期以上未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有5人以下应当配备而未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适合工作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有5人以上8人以下应当配备而未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适合工作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8人以上10人以下应当配备而未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适合工作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有10以上应当配备而未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适合工作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有10以上应当配备而未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适合工作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使用1台(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2台(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使用3台(套)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使用4台(套)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使用5台(套)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2万元罚款;
  (二)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法所得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处罚;
  (十)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处罚;
  (十一)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十二)违法所得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十三)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关闭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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