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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
  (二)机关内部正在讨论或审议中的政策及人事任免事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五章 公开形式

  第九条 对外公开信息可采取以下形式进行: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三)新闻发布会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五)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六章 公开流程

  第十条 主动公开流程
  (一)起草人员拟制公文(通知类)或信息时,必须按照《保密法》和《自治区发改委保密工作细则》与《自治区发改委电子政务管理制度》对其是否涉密进行审定。涉密公文、信息,不得公开。
  (二)处室负责人须对拟制的公文或信息能否公开进行严格把关,报分管主任签字核准。
  (三)对于符合公开条件、并履行相关手续后的公文或信息,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流程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发改委信息公开网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证件名称及号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政务大厅窗口收集申请信息,转交有关处室或委属事业单位。
  (三)按照职能分工,有关处室或委属事业单位受理申请。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及时做出更改、补充。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受理申请的处室或委属事业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申请受理处室或委属事业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处室或单位予以更正。

第七章 考核、监督、奖惩

  第十二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驻委监察室负责对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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