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均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途径
凡属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可采取依申请公开的形式予以公开,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正当程序向我委提出申请。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按照职能分工,由处室或委属单位采取适当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受理申请的处室或委属单位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于可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的处室或委属事业单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当时不能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期答复的应给予说明,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下列事项有关信息由各处室、委属事业单位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自治区发改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相关信息公开目录。
(一)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和办公地址、电话、门户网站网址等联系方式。
(二)由本委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本委制定或牵头制定的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四)价格政策及政府制定价格(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法律依据和结果;
(五)收费政策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本委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情况。
(八)本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九)本委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部门或国际组织签署的涉及政府投资、价格制定等方面的双方同意公开的多双边协议、协定。
(十)本委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十一)本委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下列事项有关信息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