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委属事业单位:
为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委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自治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自治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促进委机关各处室、委属事业单位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处室、委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各类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都要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向社会或在单位内部公开。
第二章 机构、职能
第四条 自治区发改委成立由委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机关各处室、委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会同信息中心承担组织编制《自治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自治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自治区发改委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公开途径
第五条 主动公开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