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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申报工作的通知

  4、湖南省环保局《关于开展生态村创建活动的通知》(湘环发[2008]82号)。
  三、申报条件
  1、成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并设专门的创建办公室。
  2、编制环境规划并批准实施,环境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
  3、提交创建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4、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和《湖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湖南省省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各项要求。
  5、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级生态村的单位,原则上应先取得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生态村的命名。
  四、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按照自愿的原则,对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考核标准,经自查完全符合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要求的乡镇、行政村,可以提出申报。
  1、申报程序。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级生态村,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批准,由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申报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生态村,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批准,向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2、申报内容。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环境优美乡镇申报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监测、检测报告)以及县(市、区)、市、州核查核准的申报表。
  3、申报时间。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9月30日。
  五、考核验收程序
  1、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级生态村,由省环保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到申报乡镇、行政村进行实地考核。
  申报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生态村,由市、州环保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州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到申报乡镇、行政村进行实地考核。
  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内容。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行政村做好改进工作。实地考核结束后,专家组提交考核报告。
  2、省环保局依据专家组考核报告和申报材料对被考核的乡镇、行政村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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