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申报工作的通知
(湘环发[2008]83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了推动全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生态系列创建工作的有关要求,省局决定开展2008年度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评选、考核和表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局拟在年内表彰命名一批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希望各市州认真抓好创建工作,对符合条件要求的乡镇、村积极推荐申报;对符合国家要求的,积极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国家级生态村。
二、对申报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单位,市、州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认真把关,确保质量。推荐上报的单位必须符合《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环发〔2002〕101号)、《湖南省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考核验收规定(试行)》(见附件)的要求。
三、申报2008年度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单位,必须于11月25日前报省环保局。
联 系 人:省环保局自然生态保护处 周胜文
联系电话:0731-5490007
附件:湖南省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考核验收规定(试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湖南省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考核验收规定
(试行)
一、适用范围
申报全省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范围,包括县级市、县(区)以下各类建制镇、乡和行政村。
二、考核验收依据
1、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01号);
2、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
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192号);
3、
湖南省环保局《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湘环发〔2004〕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