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指标解释
本创建标准中所指“村”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政村。
一、基本条件
1、制定了生态村建设规划,并颁布实施,有年度实施计划,规划实施两年以上
1)制定了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乡村规划、区域环境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等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并报县(市、区)环保部门备案;
2)规划由市州环境保护局组织评审,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两年以上,且有经费保障,按计划落实工程项目。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
2、村域布局合理、村容整洁,管理有序,景观协调,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1)村域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区(包括工业和畜禽养殖区)与生活区分离;
2)村庄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有古树、古迹的村庄,无破坏林地、古树名木、自然景观和古迹的事件;
3)村容整洁,村域范围无乱搭乱建及随地乱扔垃圾现象,景观协调,管理有序;
4)村域内地表水体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无异味、臭味(包括排灌沟、渠,河、湖、水塘等,不含非本村管辖的专门用于排污的过境河道、排污沟等);
5)村内宅边、路旁等适宜林木生长的地方进行了植树绿化;
6)空气质量好,无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现象。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测试。
3、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1)无不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企业;
2)布局合理,工业企业群相对集中;
3)依法关停落后生产工艺与企业;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三同时”制度执行率100%。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走访。
4、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近三年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近三年内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2)村内没有大于25 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开山采矿、乱挖中草药及捕杀、贩卖、食用受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现象。
考核方式:现场走访、察看;查阅有关证明材料;问卷调查。
5、开展环境法规与环境知识的宣传,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1)制定了包括保护环境在内的村规民约,家喻户晓;
2)有固定的环保宣传设施,内容经常更新;
3)群众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与环境意识,有正常的反映保护环境的意见和建议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