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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C、地级环保监测部门出具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和噪声监测报告(近三年分年度的)
  D、固体废物流向说明,属于危险废物的,要提供近3年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E、环保设施的基本情况;
  F、生产的基本情况,必须包括:①使用的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种类;②工艺流程;③生产装置;
  G、环境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和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应有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说明在环保核查时段内是否发生过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6)募投项目的立项书、可行性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
  (7)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地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注:从事《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范围内14类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2)、(3)、(4)、(7);其它类型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2)、(3)、(5)、(6)、(7)。
  2、申请受理
  我局科技标准产业处负责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材料的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受理时间。
  3、现场核查
  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我局科技标准产业处组织污染管理处、开发监督处和环境监察总队等相关处室以及申请环保核查企业(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地级环保局,赴现场勘查,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我局委托申请环保核查企业(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地级环保局赴现场勘查,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形成通过或不通过核查的初步意见。
  4、核查结果公示
  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基本通过现场环保核查的企业的环保情况在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公众网和《湖南日报》,以及企业所在地地级环保局网站等媒体上公示(从事14类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公示期为10天,其它类型企业公示期为5天)。
  5、提出环保核查意见
  公示期结束后,我局结合公示情况,对没有异议的,自公示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环保核查意见,以局函的形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环境保护部;对有异议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提出环保核查意见和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二)报环境保护部核查的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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