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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核查时段
  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
  五、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上市的企业
  1、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
  2、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能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3、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得到落实;
  4、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5、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7、产品、副产品及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
  8、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9、模范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六、核查程序
  (一)我局组织核查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程序
  1、企业提出核查申请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向我局提出书面核查申请,抄送企业(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地级环保局,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企业(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3)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再融资)方案;
  (4)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一式六份);
  (5)证明企业(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是否符合核查要求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包括:
  A、新、改、扩建工程的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B、三年内的排污申报登记文件、排污缴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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