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湖南省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管理程序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湖南省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
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管理程序
为做好我省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核查管理程序。
一、核查依据
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和《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
二、核查对象
需核查企业的范围暂定为:在我省注册登记的从事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范围内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上述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其它行业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的环保证明参照本管理程序执行。
三、核查权限
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和跨省从事《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范围内重污染行业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工作,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开展,我局负责对其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进行环保核查,向环境保护部出具核查初步意见。
在我省注册登记,未跨省从事《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范围内重污染行业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除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4类企业外),以及从事《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范围以外行业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均由我局进行环保核查,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