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环发[2008]87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申请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有关规定,强化对上市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我省申请上市或再融资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要引导和督促上市企业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持续改进企业环境行为,争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表率,同时加强宣传和推进绿色证券经济政策,为企业做好服务。
二、为保证我省环保核查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我局制订了《湖南省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管理程序》(见附件,以下简称《管理程序》),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要严格按照《管理程序》配合我局做好辖区内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工作,结合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向我局出具申请上市企业相关环境保护初步意见,积极为企业核查技术报告编制提供相关环境信息资料,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企业按期整改。
三、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督促辖区内上市企业做好环境保护信息档案的管理工作,提高上市企业有关环境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建立辖区内上市企业环境保护信息档案,要督促上市企业做好环境信息的披露工作,建立信息通报机制,让投资者及时了解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状况,并将辖区内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的上市企业名单报我局。
四、国家和省认可的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技术报告编制单位的工作要求》的要求,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申请企业在核查时段内的环境行为,逐一地对申请企业及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进行现场核实,对在现场收集的各方面信息进行一致性分析。要把好技术质量关,掌握受核查上市企业的行业特点和污染特征,确保技术报告对其环保措施落实、运行情况及相关环境影响做出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保核查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对不能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报告,恶意规避法律法规,影响技术报告客观、公正、真实性的技术报告编制单位,我局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五、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上市企业特别是14类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保证对上市公司巡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督促其履行上市的相关承诺,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并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现已上市企业发生污染事故、群众投诉或环境违法问题,在立即按有关规定与程序进行处理的同时,及时向我局负责上市核查的部门报告,我局将视情节轻重上报环境保护部和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