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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住院治疗时,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按60%比例支付,二级医疗机构按70%比例支付,一级医疗机构按90%比例支付,低于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参保居民使用纯中药和中医诊疗技术治疗疾病的费用,其支付比例在同级医院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
  第十六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报销住院费限额: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4万元;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农村多残疾户中的残疾人、无经济收入或无生活来源的三级残疾人、五保户、二女结扎户每人每年3.5万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3万元。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超出部分按照6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6万元。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每人每年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20元标准建立个人账户,用于当年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白血病)放化疗、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属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的原发性高血压、出现右心衰竭的肺原性心脏病、处于活动期的慢性肝炎、糖尿病伴并发症、处于活动期的类风湿性关节炎、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性障碍性贫血、甲亢、精神病的门诊特殊病种,其门诊费用500元以上部分,按照70%报销,其中:前3种病种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2万元,后9种病种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3000元。
  第二十条 凡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平产分娩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女方参保),城市居民一次性补助医疗费用500元,农村居民由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后,剩余费用由统筹基金补助,但补助总额不超过500元。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部分,按60%报销,每人每次最高报销限额为3000元。
  第二十二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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