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补助资金拨付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居民中低保户、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农村五保户等人员参保资格确认和对参保居民医疗救助工作;残联负责对居民中残疾人参保资格确认工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公安、教育、审计、物价、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配合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第九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补助资金;
(二)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第十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统筹标准为:
(一)居民统筹标准每人每年17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50元,财政补助资金除中央、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按50%承担。
城乡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农村残疾户中的多残疾人、无经济收入或无生活来源的三级残疾人、五保户、二女结扎户个人缴费部分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从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
(二)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统筹标准每人每年13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财政补助资金除中央、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按50%承担。
城乡低保人员、一、二级的残疾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从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
第十一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12月底前足额缴纳次年个人参保费用。
第十二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由乡(镇)、社区机构使用财政统一票据代收,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并集中划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居民医疗保险确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住院治疗时,应先自付一定数额起付标准费用。学生儿童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2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元。其他居民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元。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简、便、验、廉”的特点,各级中医院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均降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