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文件的通知
(云安监管〔2008〕65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现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08〕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目前正在开展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和责任,确保“打非”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开展执法检查。各级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责任,加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力度,务求实效。公安部门应加强侦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要坚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处罚,并及时向公安等部门通报情况;工商部门对无证无照的烟花爆竹生产窝点和经营摊位,要坚决依法取缔;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市场和产品质量监管。
三、发动群众,加大宣传力度。以宣传《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为重点,把因非法生产导致的烟花爆竹事故作为典型案例,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严禁未成年人参与生产烟花爆竹活动。各州(市)安全监管局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核查群众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要给予奖励。
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安全监管责任制。对因日常监管不到位、管理责任不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不力,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