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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六)正确处理进入和退出年金计划的关系。按公平和效率原则处理参加和退出年金计划的关系。一是凡与企业签署一年期正式劳动合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可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但企业年金缴费分配要与员工贡献和能力相结合,不得简单按人均进行分配;二是本企业正式员工均有参与分配的权利,分配额归属员工个人年金账户;三是凡因自身原因离开企业的员工,可根据服务年限确定转移归属比例。服务年限越长,归属比例越高。因本企业原因导致员工离开企业的,可按全部归属原则转移企业年金;四是内退和待岗超过一年的员工,可降低分配比例。
  (七)正确处理外部管理机构和内部监督的关系。企业年金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市场化营运机制,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营运。一是要选择规范、资本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专业能力强的机构承担委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职责。二是合理选择受托管理模式。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规范、人员配备充足,并报经市国资委同意的企业,可以选择理事会模式承担受托人职责外,其他企业可选择外部受托模式管理年金日常事务。企业年金管理采用理事会模式的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理事会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采用外部受托模式的企业,要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至少有一名工会负责人或职工代表参加),具体负责年金决策和管理事宜。三是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要不断积累企业年金知识和管理经验,对外部管理机构履职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协调外部机构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企业年金管理机制的安全防范、保值增值、持续运行的作用。四是企业年金基金低于最低投资规模的,应选择集合年金计划,节约投资管理成本。五是对于企业年金制度不熟悉或无精力研究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可以采用外包方式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设计和管理年金方案。
  (八)正确处理企业年金建立前后的过渡关系。
  1.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要与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支出相结合。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得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与企业年金之外支付任何福利性费用。若个人年金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低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前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支出的,企业可以通过企业年金计划中设计过渡期补偿缴费、采取加速积累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2.本通知下发前,经市国资委批准,企业已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制度的企业,应尽快对原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清理、规范,具备条件的纳入企业年金计划。未经市国资委批准,企业以补充养老保险名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应在2008年12月底前清退,清退情况报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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