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11年9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8日)废止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资[2008]370号)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规范国有企业年金制度建设,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部令第20号)、国家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16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8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企业年金的意义
  企业年金制度,既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长期激励作用和提高企业凝聚力。是一项关系企业长期发展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各企业要充分认识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并按有关规定规范、稳妥地推进企业年金。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要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生活保障需要,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相结合,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二)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也要与职工个人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三)兼顾出资人和企业及职工利益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要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得互相攀比,不得加重企业负担,不得影响企业长远发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