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重庆市委员会关于外贸企业电子申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网络传输费资助的试行办法
(渝外经贸发〔2009〕183号)
各进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贸易便利化环境,促进外贸企业运用网络远程传输电子化手段申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提高办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工作效率,减轻外贸企业负担,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对外贸易及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的通知》(渝办发〔2009〕54号)和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贸促会2009年联席会《会议纪要》(2009年2月9日第四期)精神,给予我市外贸企业办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网络传输费适当资助。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凡给予资助的企业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资格;
(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效益良好。
(三)在重庆市贸促会(含涪陵、万州支会)进行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并在2009年办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50份以上(含50份)的企业。从享受该政策之日起,原未开展网络远程传输电子申办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企业,网上传输率应达到办证量的80%以上;原已开展网络远程传输电子申办的企业,网上传输率应达到办证量的95%以上。
(四)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一次性买断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网络传输费的企业。
(五)对符合本次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网络传输费资助条件而又自动放弃未申报的企业,以后不再安排享受原产地证明书网络传输费的资助。
二、资助方式
凡符合本次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网络传输费资助条件的企业,由重庆市外经贸委资助一次性买断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网络传输费,企业终身享用。企业须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企业概况和通过网络远程传输电子申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与尊网商通一次性买断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网络传输费协议(合同)复印件;
(三)企业在尊网商通一次性买断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网络传输费的缴费发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