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财务隶属关系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各执收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在缴纳有关税费后,直接缴入省级主管部门的财政汇缴专户,由省级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缴库。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经财政部门核定和批准,可扣除应缴税费、经营管理费用等合理的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后,财政部门依据缴库金额,对上缴单位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给予经费补助。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库及经费审批程序:
(一)收入缴库审核程序:
1、单位核实收入情况;
2、单位填制《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费用支出审批表》,报送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对填报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确定扣除金额和缴库金额后,按照《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汇缴;
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库和税费扣除依照行政单位执行;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专户经费审批程序:
1、单位根据上缴金额和支出用途填制《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财政专户资金使用审批表》;
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审批核定支出金额和使用用途;
4、单位按照核定的支出金额,办理拨款手续。
(三)激励机制经费补助审批程序:
1、单位根据缴库金额,提交经费补助申请(附非税收入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
2、省财政厅核定经费补助额度;
3、单位按照核定的经费补助额度,办理拨款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行为的监管,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