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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防办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的通知

  (十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电力公司。分别负责市级应急避难场所内医疗卫生、应急供水、通信、供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主体单位(或场所权属和管理单位)对应急避难场所内医疗卫生、应急供水、通信、供电设施进行建设和管理。
  (十二)市体育局。负责落实市直属公共体育场(馆)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县体育局搞好对公共体育场(馆)的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
  (十三)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以及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内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市地震局。参与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组织计划和业务指导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附件: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八日

  附件
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

  为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内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在紧急状态下及时启用和安全运转,对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明确如下:
  一、物资储备设施
  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食品、药品、饮用水、帐篷、消防、交通、工具、器材等物资库,并设置通信设施;
  I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食品、饮用水、帐篷、工具、器材等物资库,并设置通信设施;
  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饮用水、帐篷、工具、器材等物资库,并设置通信设施。
  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长期性预储物资所需仓库,应尽可能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区域内或附近的公用民防物资库工程。
  二、供水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独立的供水管网,供水水源主要为城市供水管网、地下水井、蓄水池、河流等水体,并配备移动供水车辆,结合厕所设置洗浴设施。
  三、环卫设施
  各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独立的排污系统,并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医疗卫生污水应处理达标后才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各应急避难场所内应根据避难人员容量,按相关卫生要求设置应急厕所,并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各应急避难场所内还应设置专门的垃圾集中存放点。
  四、供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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