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类标准。按照避难场所建设分类标准,本市的避难场所分为3类:I类场所是指较长时间应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30天以上,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浦西内环以内15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5000米;II类场所是指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10天以上至30天以内,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1000米;Ⅲ类场所是指紧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10天以内,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500米。
(三)用地指标。中心城区规划应急避难场所人均实际有效用地面积控制为3.0平方米/人(浦西内环以内不低于2.5平方米/人),其中I类应急避难场所2.0平方米/人(浦西内环以内不低于1.5平方米/人)。具体用地指标及相关规划布局要求,按照市政府批复的《上海市中心城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沪府〔2008〕37号)执行。
(四)功能设置。以满足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运行为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场地条件,综合考虑临时性和永久性的需要,合理进行功能设置。
五、建设方法
(一)统一规划和建设标准。市和区县政府统一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建设标准,以及标志设置规范和相关规定等,作为组织建设的基本依据,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二)与城市相关设施的建设改造紧密结合。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建设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设施时,应按照市和区县的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和建设规划,结合建设相关设施,使其具备和完善应急避难的功能,达到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标准和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还要按照市和区县的建设规划,积极搞好对现有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设施的改造,使其达到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和要求。
(三)政府适当给予补助。列入市、区县政府财政保障的相关建设(改造)项目,其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经费,按原渠道列入预算;用其它经费建设(改造)的相关项目,其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经费,由市和区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日常管理和紧急启用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由其权属或管理单位负责,并由民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开展检查督导。
(二)应急避难场所在突发灾害事故时的紧急启用,由区县、街道(镇)或相关单位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避难场所的权属和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