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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解决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在设立及经营期间所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问题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细则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同时生效。

  附件
  厦门市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资金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

 

股东及出资比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电话号码

 

传  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手机

 

申请补助

事项和金额

□新设机构补助    万元

□购地、购房、租房补贴    万元

□增资资金补助   万元

□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资金补助    万元

申请理由

        

                          

市金融办意见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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