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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种(蛋)鸭、鹅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商品肉鸭、肉鹅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肉鸭、肉鹅7―10日龄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3―4周龄,肉鹅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2.散养家禽免疫程序。

  (1)春、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期间,用禽流感―鸡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对所有存栏鸡进行免疫,或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所有存栏家禽,用鸡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免疫所有存栏鸡。

  (2)每月按“三旬分类免疫制”要求,对新补栏家禽进行一次高致病性禽流感和鸡新城疫免疫。用禽流感―鸡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对新补栏散养鸡进行免疫,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对新补栏散养鸭、鹅进行免疫。

  3.鹌鹑、鸽子及其他禽类免疫程序。

  根据饲养用途,参照鸡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四)犬只狂犬病免疫程序。

  春、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期间实施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每月分别对3月龄幼犬进行首次免疫,对12月龄犬进行第二次加强免疫。

  (五)调运畜禽免疫及发生疫情时的紧急免疫程序。

  非屠宰用调运畜禽,调运前14天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发生疫情时对免疫超过1个月的所有应免动物进行一次紧急免疫。

  五、免疫用疫苗及使用方法

  (一)疫苗的选用:猪瘟免疫用脾淋苗;猪口蹄疫免疫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或口蹄疫合成肽疫苗;牛、羊口蹄疫免疫用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禽流感免疫用禽流感―鸡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5株),种鸡、蛋鸡禽流感免疫可在产蛋前后使用H5―H9二价灭活疫苗(业主自购);鸡新城疫免疫可用鸡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灭活疫苗(业主自购);商品猪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用活疫苗或灭活疫苗;投产种母猪、种公猪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用灭活疫苗。

  (二)各种疫苗一律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及剂量进行免疫接种。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在疫苗生产厂家的协助下进行“田间试验”后再在面上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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