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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规范疫苗管理。

  全市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须具备存放、转运疫苗的专用设施设备、库房等条件。要加强疫苗的使用管理,提高疫苗有效使用率。市、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疫苗供应、运输、贮存、发放等环节要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建立台账、登记造册。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疫苗的保存、领取、发放台账工作,回收疫苗废瓶要做到与发放疫苗瓶数量一致。乡镇畜牧兽医站回收的疫苗废瓶要在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监督下,按照《重庆市动物医疗废物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定期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七)加强防疫信息报告。

  对疫苗采购、领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春、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期间的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全市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按时、按要求上报防疫信息。同时,要及时报送动物防疫工作专题报告、简报等文字材料,反馈免疫过程中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

  (八)全程监管动物防疫。

  全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全过程的防疫监管工作,立案查处阻扰或逃避强制免疫的不法行为。在出具畜禽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核查,确保出栏、调运畜禽的免疫有效。对调出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应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母)体的免疫情况。未实施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畜禽一律禁止调动,有关机构不得为其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四、主要动物疫病免疫程序

  (一)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程序。

  对所有生猪进行O型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1.规模养殖猪免疫程序。

  口蹄疫、猪瘟免疫:28―35日龄(或阉割时)进行口蹄疫、猪瘟初免。60―70日龄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繁殖母猪应在产后1个月左右与仔猪首免同步进行加强免疫。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再免疫1次;或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1个月加强免疫1次。种母猪、种公猪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免疫程序。以后,种母猪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种公猪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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