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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编制动物防疫疫苗使用计划,领取、保存、使用及监管强制免疫疫苗。

  全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动物防疫监督、动物疫病监测、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督促落实免疫工作,评价免疫效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有关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督促检查。要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细化目标,分解任务,强化考核奖惩。转变工作思路,积极推进免疫工作由季节性免疫向常年性免疫转变、由单纯注重免疫密度向密度与质量并重转变、由盲目免疫向“以监定免”转变、由被动接受免疫向主动申报免疫转变。要随时掌握免疫工作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动物养殖环节常年免疫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常年免疫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基层公益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和管理,全面落实常年免疫措施,督促各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对新生、补栏、过免疫保护期、抗体监测不合格的畜禽按照“主动报告免疫制”、“三旬分类免疫制”等要求及时开展免疫工作,督促规模养殖场业主按免疫程序及时实施免疫。进一步强化种用畜禽和仔畜(雏禽)免疫,突出抓好母猪和奶牛免疫工作。

  (三)狠抓春、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

  各区县(自治县)要在全面推行常年免疫制度的同时,认真组织开展春、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扎实抓好散养畜禽拉网式普免、消毒灭原、疫病普查、畜禽驱虫、防疫知识及法律法规宣传等动物疫病综合防控工作。

  (四)开展免疫技术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对乡镇兽医人员和村级防疫员的技术培训,规范免疫技术操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要杜绝打假针、打空针、减量注射或注射过期失效疫苗的违规行为,保证免疫质量。

  (五)建好免疫档案。

  对养殖户(场)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持有的免疫档案、养殖户(场)持有的免疫证明、免疫家畜佩戴的二维码标识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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