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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10〕4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制订的《重庆市201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

重庆市201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0年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狂犬病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四类重大动物疫病和鸡新城疫常年免疫密度保持在90%以上,春、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应免疫动物免疫密度达到100%,动物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城镇宠物犬、农村散养犬狂犬病应免犬只免疫密度分别达到100%和90%以上。

  (三)牲畜免疫标识佩戴率、免疫畜禽建档率、畜禽圈舍消毒面、畜禽驱虫面均达到100%。

  二、职责分工

  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四类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的采购、供应并承担疫苗采购经费,督促、检查和指导全市各地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确保免疫工作目标的实现。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动物防疫人员经费、免疫耗材购置费、免疫副反应抢救及死亡补偿金、免疫质量监测费等有关经费以及非市级以上财政承担的疫苗采购经费,加强动物疫病防控资金监管,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费免疫政策的落实。积极支持本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配备疫苗存放、转运专用设施、设备和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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