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风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各地实行保险个人营销制的保险机构主体(下简称保险机构)负责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推荐1名符合基本条件的考风监督员候选人。
  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也可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自荐。
  第五条 保险机构或申请人应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提交申请人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应包括基本情况表(附件1)、身份证明文件、工作简历、联系方式等材料。
  第六条 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对候选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候选人不符合条件,应要求保险机构重新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第七条 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审核后应将符合条件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表和相关材料上报浙江保监局,经浙江保监局审核后,最终确定各地考风监督员名单。
  第八条 各地考风监督员总人数应大于或等于保险机构数量。
  第九条 浙江保监局对最终确定的考风监督员发放聘书和巡考证。

第三章 考风监督员的职责

  第十条 考风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1)根据考试安排,有权对所在地考试中心组织的考试进行巡视检查,在巡视检查时向考试中心监考人员出示巡考证和身份证;
  (2)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有权建议监考人员制止;
  (3)每次巡考工作结束,如实填写巡考情况表(附件2),并上报浙江保监局。
  第十一条 巡视检查的主要内容:
  (1)监考人员是否严格按规定时间实施考试,两证检查是否认真细致,考场无闲杂人员,考场记录准确无误;
  (2)监考人员是否按照《浙江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考场纪律》的要求进行监考,考场内是否保持肃静,考场纪律良好。
  (3)考试结束,是否在考场外显要位置公示考试通过情况,并保持1个月。
  第十二条 考试中心应当在每周三前将下周考试安排提交至当地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三条 各地保险行业协会为每天考试随机抽取2名考风监督员,并应在本周四前将下周考风监督员巡视检查时间表上报浙江保监局,同时将考试安排和巡视检查时间表书面告之各考风监督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