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请公司对协会的查验意见持有异议时,可书面申请浙江保监局进行再查验。浙江保监局在收到公司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再查验。
第十条 浙江保监局认为必要时,可组织人员对保险公司新设机构进行再查验。为确保查验时效,再查验安排在收到协会的书面查验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第十一条 协会应定期总结受托工作经验,充实现场查验队伍,不断提高查验水平。在查验中,协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恪尽职守,客观公正地反映查验情况。浙江保监局将定期评价查验质量,一旦发现查验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现象,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查验标准与原则如下:
(一)查验的总体要求
1.具有合法的办公场所;
2.安全、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保险公司租用大楼办公时,消防验收的申请人可为出租人;自建大楼办公时,消防验收的申请人应为申请开业的公司);
3.建立了必要的内控管理制度;
4.计算机设备配置及网络建设能保障机构持续、稳定、高效运营;
5.内部机构设置满足运营需要,各部门负责人和各岗位员工基本到位,并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6.已通过上级机构内部验收;
7.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二)查验重点
1.筹建工作完成情况。部门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全部到位并已接受足够的培训;办公营业用房的装修及主要办公设备购置是否符合开业标准;对筹建期间是否经营保险业务的说明。
2.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建立了健全有效的组织构架、授权经营、财务会计、业务流程、单证、帐户及印鉴管理、人事和劳动管理、稽核监督、统计、统计管理、计算机系统管理、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预案及其它关键的内部控制制度。
3.拟开业机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市场的认识和经营思路是否清晰正确,是否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三)查验流程
1.听取汇报。公司负责人作简要的筹建情况汇报。
2.关键岗位访谈。选取财务、运营、核保核赔等部门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和部分营销员进行谈话,了解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掌握程度、培训情况是否与申请材料中的描述一致,是否能胜任今后的工作等。选取统计负责人、统计联系人、统计岗位人员、信息化负责人、信息化联系人、信息化岗位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其是否能胜任今后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