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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监局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现场查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监局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现场查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保监发[2008]118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发挥协会的行业自律和沟通协调作用,特制定《浙江保监局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现场查验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浙江保监局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公司
新设分支机构现场查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发挥协会的行业自律和沟通协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保监局根据工作安排,可以委托协会对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新设机构进行现场查验。

  第三条 浙江保监局委托协会进行现场查验时,应向协会出具委托书,指明受托人、查验对象、查验范围、查验期限等要素,同时向申请公司出具告知书,告知委托事实。

  第四条 协会应当根据委托书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查验。查验结束后,协会的查验组应形成查验意见,并向浙江保监局递交书面的查验报告。查验报告是行政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但自身并不具备行政许可的效力。

  第五条 协会因工作安排、人员调配等原因,无法在委托书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查验时,应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浙江保监局。

  第六条 委托书应本着“一事一授权”的原则,仅在特定期限内对特定对象有效。协会应在委托书授权范围内进行查验,不得越权查验。

  第七条 协会持委托书进行现场查验时,公司应予以配合,提供所需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阻挠,也不得进行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情况。

  第八条 申请公司认为受托协会不合适进行本公司新设机构的现场查验时,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浙江保监局书面陈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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