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8年1月1日后开通国际货运航线(以下简称“新开通航线”),且开通首年不中断运营50班(含50班) 以上。
(二)2008年1月1日前已开通国际货运航线(以下简称“已开通航线”),因增加运力或增加航班(次)而增加货运量。
新开航线运营1年期满后,按已开通航线管理。
第七条 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货运航线补贴资金:
(一)已在广州享受中国政府或地方政府在征地、税收和民航总局收费等方面优惠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货运航线补贴的;
(三)申请补贴的年度内有违反税收、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新开通航线首年运营期满后取消运营的;
(五)已开通航线增加航班(次)后的航线总货运量低于未增加航班前的。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八条 新开航线的承运人货运航线补贴资金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基地航空公司的新开航线,8小时以上(含8小时,下同)航程的货运航线, 当年出港货物按每吨800元计算;8小时以下航程的,按每吨600元计算。每架承运货机的货运航线补贴资金以1000万元/年为限,少于1000万元/年的,按实际计算结果确定。
(二)非基地航空公司的新开航线,8小时以上航程的货运航线, 当年出港货物按每吨补贴500元计算;8小时以下航程的,按每吨400元计算。每架承运货机的货运航线补贴资金以800万元/年为限,少于800万元/年的,按实际计算结果确定;
第九条 已开通航线当年比开通首年新增出港货运量的货运航线补贴资金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基地航空公司的已开航线当年比开通首年新增出港货运量,8小时以上航程的货运航线,按每吨800元计算;8小时以下航程的按每吨600元计算;
(二)非基地航空公司的已开航线当年比开通首年新增出港货运量,8小时以上航程的货运航线,按每吨500元计算;8小时以下航程的按每吨400元计算。
第十条 已开通航线当年出港货运量比上年增长20%(不含20%) 以上的,对增长20%以上部分的货量在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基地航空公司每吨增加300元补贴,非基地航空公司每吨增加200元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白云机场国际货运航线开通和运营等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