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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货运航线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货运航线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财工[2008]87号)


各有关航空公司:
  经广州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国际货运航线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财政局、市交委反映。
  附件:1.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国际货运航线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国际货运航线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3.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国际货运航线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00八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1: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国际货运航线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广州航空物流产业的发展,鼓励航空承运人新开广州国际货运航线和积极拓展货运业务,促进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枢纽建设和广州市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以下简称白云机场)开通始发国际货运航线的承运人给予国际货运航线财政补贴。
  第三条 市本级财政设立白云机场国际货运航线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货运航线补贴资金),实施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每条航线(含2008年1月前已开通的航线)财政补贴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共2年。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货运航线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发改委和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货运航线承运人,包括:基地航空公司和非基地航空公司。
  基地航空公司是指在广州市注册,并以广州市为核心基地和利润中心的航空公司。其执飞货运航线(班)的飞机应在广州市注册。
  第六条 具有资格的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本办法规定申请货运航线补贴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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