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逐步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
(穗环[2008]286号)
为控制汽车排放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健康,建设“两个适宜”城市,办好2010年“绿色亚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市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穗府〔2008〕55号)、《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穗环〔2007〕183号)、《关于对外地籍号牌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穗环〔2008〕19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逐步实施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措施。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环保标志的本市籍汽车在我市行政区域(十区两市)内通行。同时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内环路及其放射线、中山路通行,其中2009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宣传教育期。
二、从2009年7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东风路、广州大道、解放路、天河路、中山大道(科韵路口以西段)通行。
三、从2010年6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通行以下市区范围(含北环高速公路增槎路至广氮段、机场高速公路黄石路至北环高速公路段,不含东南西环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佛山市辖区内道路):
东面:东环高速公路以西;
南面:南环高速公路以北;
西面:西环高速公路、北环高速公路(增槎路以西段)、增槎路(不含北环高速公路至石井街石丰路段)以东;
北面:石丰路、黄石西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不含黄石东路口以北段)、同泰路、广州大道北(同泰路至北环高速公路段)、北环高速公路(广州大道北以东路段)以南。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