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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蕉城区城南镇经委宗地的批复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蕉城区城南镇经委宗地的批复
(宁政文〔2008〕419号)


蕉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盘活城南镇经委两宗土地的请示》(宁政文〔2008〕316)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城南镇经委位于蕉城南路师专路口和富春路北侧两宗土地(宁国用〔1998〕第621号,宁政地〔2008〕425号),面积2205.5平方米,由市国土局收回,依法按程序出让,出让收益返还城南镇经委优先用于下属企业职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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