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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蕉城区局部调整飞鸾镇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蕉城区局部调整飞鸾镇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宁政文〔2008〕489号)


蕉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局部调整飞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宁区政文〔2008〕381号)收悉。鉴于你区地方经济建设需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七都镇三乐村面积1.0698公顷(耕地1.0698公顷)土地;漳湾镇雷东村面积4.3572公顷土地;洪口乡库山村面积0.3153公顷土地,分别调整作为宁德市海禾食品有限公司海带保鲜与加工生产、福建省东泰造船厂及洪口乡政府大楼项目建设用地,其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各自乡镇建设预留地中调整。

  二、海军一二O七工程(四个建设项目)拟选址飞鸾镇飞鸾村、向阳里村及骑龙岗村的四块土地,面积6.2631公顷(耕地5.6019公顷),因部分占用基本农田,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另行组织相关材料报请国务院审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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